- 1.既有建筑的正常鉴定技术既有建筑结构的正常检查工作可由建筑物的产权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实施,检查的内容可包括建筑构件的裂缝、损伤、过大位移或变形,建筑物内外装饰层是否出现脱落空鼓,栏杆扶手是否松动失效等通过仔细观察能够发现的现状缺陷。当正常检查发现存在影响既有建筑正常使用的问题,应及时维修;当发现结构构件变形或裂缝开展较多等影响结构安全的问题时,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建筑结构的鉴定。
2.建筑结构的常规鉴定技术建筑结构的常规房屋安全鉴定不能只是构件外观质量及其损伤的检查,需要根据既有建筑结构的现状质量与损失、设计质量、施工质量、使用环境类别及其使用功能和荷载的变化等,确定鉴定的重点,鉴定的项目和相应的鉴定方法。
3.建筑结构的专项鉴定技术既有建筑专项鉴定主要是因建筑使用功能的改造等带来的建筑结构主题变动,使用荷载增大和建筑结构使用中出现明显的裂缝及损伤等。其建筑结构专项鉴定的针对性很强,应根据鉴定的目的,确定房屋安全鉴定的范围和项目及其相适应的方法。(1)对于建筑工程裂缝鉴定,应根据裂缝形状初步判断裂缝的类型,其现场鉴定应对裂缝出现的范围、构件类型、裂缝的宽度、深度和长度及其出现裂缝构件的材料强度等级、施工质量、设计构造是否满足相应规范的要求等。一般不应扩大到未出现裂缝的构件上,只是当受力构件裂缝较为普通和裂缝较宽、甚至会造成构件的脆性破坏时,才应对建筑结构进行全面鉴定。(2)对因火灾和爆炸引起建筑结构的鉴定,应初步划定影响范围,对直接破坏区应逐个构件进行鉴定,指明损伤的程度及其不同程度的范围,对其影响区域应根据与破坏终区域的距离,在检查外观破坏现象的基础上进行抽样鉴定。该项房屋安全鉴定应提供出严重破坏区,影响轻微区和对结构安全不会造成影响区域的范围,为处理方案提供可靠的依据。(3)对改变建筑结构使用功能引起结构主体变动者,则应根据主体结构变动所涉及的构件及其原建筑结构的类型,结构体系等情况,确定鉴定方案,在确定鉴定方案中还应听取改造设计者的意见,了解他的需要提供哪些构件的鉴定数据等。但不能把局部进行改造也变成为全面的结构鉴定。